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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2********,壮族,文盲,案发前系广州市威包拉斯皮具整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工作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道**号**皮具整理有限公司,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了该公司车间的男女装皮包共48个。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再次盗窃后被当场抓获,并在该公司的草堆处起获皮包4个。后公安人员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所居住的花都区**大道员工宿舍**房起获被盗窃的44个皮包,破案后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包具共价值人民币7189元。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起获全部盗窃的物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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