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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1年3月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南沙区**镇**工地盗窃电缆,离开上述地点即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302元。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荣耀手机1台,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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