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91********,壮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7日,到本市海珠区天幕广场全家便利店盗窃全家咖喱肥牛蛋包饭1盒、哈根达斯抹茶扁桃仁脆皮冰激凌1个、奥尔良整只鸡腿饭1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5.6元),并于2020年9月7日再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向被害人广州市**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2683.40元,并取得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