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6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该局解除强制措施。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途经防城区爱国路61号门口时,看到正在水果摊前购买水果的被害人林某某携带的背包内有多张现金,黄某某即从林某某的背包中盗走一把面值5元人民币(共计195元),后离开现场。
当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防城区东门横街港宝宾馆旁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被窃取的财物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黄某某行为表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防城港市人民防城区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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