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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多次到惠阳区**村**小组**商场内盗窃百年糊涂酒。2019年7月30日7时40分度,黄某某来到惠阳区**村**小组**商场内,趁无人之际,将两瓶百年糊涂酒(450ml,52°)偷偷塞进衣服内,随后直接离开商场。2019年8月2日、11月15日,黄某某以同样的手法,在**商场内盗走四瓶百年糊涂酒(450ml,52°)。案发后,黄某某将盗得的百年糊涂酒喝完。经鉴定,被盗六瓶百年糊涂酒价值510元。2019年11月29日8时许,黄某某在惠阳区**村**小组**商场内闲逛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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