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新沂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汶杰,新沂市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4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10月4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8日19时至次日9时期间,黄某某至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和江西路交叉口西50米处,将用于修建路灯的60米电缆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 3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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