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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昆山市玉山镇九方城商业街9栋楼下,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50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等;

3.证人胡某某、柳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双方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二○○年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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