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5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乡**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上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易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有生意上的联系,胡某某从易某某、黄某某处承包了部分松树林的割油脂生意,但在生产经营中起了纠纷。2019年4月21日下午3时,易某某、黄某某请来上高县松宜林化有限公司的拖油货车,将胡某某存放在翰堂镇广坪村松树山上的20桶松油拖至上高县松宜林化有限公司。经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松油价值人民币461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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