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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1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江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兵,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3岁)开一辆轿车到在**乡**路**超市购买东西时,在超市零食货架最下面的一层的盒子里发现了超市老板李某甲放在那里的4674元,趁人不注意,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中间盗窃了100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购买了一些零食结账出了超市,到附近快递店取了快递后,将外套脱下放在轿车上,再次进了**超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剩下的4574 元放进了自己裤子口袋内,准备出超市的时候,李某甲将其拦住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没有拿自己的东西(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谎称自己没有拿。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害怕,将第二次盗窃的4574元留了100元,剩下钱随手放在卖肥皂的货柜内。该4474元钱后来被**超市服务员李某乙(另案处理)盗取。2020年5月13日,**派出所民警在**乡**村*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中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抓获。经讯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其盗窃**超市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盗取的200元,经其交代,办案民警已在牌照为鄂D****O 的轿车前排扶手箱内找到,其留在**超市内后被李某乙盗取的4474元,在李某乙交代后,也已追回。2020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将4674元一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2月2日,被害人**超市老板林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嫌疑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盗取的200元,经其交代,办案民警已在牌照为鄂D****O 的轿车前排扶手箱内找到,其留在**超市内后被李某乙盗取的4474元,在李某乙交代后,也已追回。2020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将4674元一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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