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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籍贯湖南省汨罗市,住汨罗市**镇**村**组。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获知其婶婶被害人邓某甲微信账号、密码及支付密码后,萌生盗取邓某甲微信绑定的邮政银行卡里面钱的念头,于是通过自己的手机两次登录被害人邓某甲的微信账号,盗窃邓某甲邮政银行卡上现金人民币270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害人邓某甲发现被盗后,报案至汨罗市公安局,汨罗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其表哥巢某某将所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邓某甲的丈夫邓某乙,取得被害人邓某甲的谅解。2020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川山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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