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路**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律师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至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结合其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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