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镇**村**组。因本案盗窃行为,2020年7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窜至本市**区**有限公司在建**期**号厂房内,利用剪线钳先后将存放在厂房**楼、**楼内型号为YJV规格为4*4与3*16+1*10的两种电缆线分段剪断后盗走,后藏匿于其所驾驶的湘******银色小车后备箱中。经测量,被盗型号为YJV规格为4*4的电缆线长度为388.8米,被盗型号为YJV规格为3*6+1*10的电缆线长度为12.4米。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079.9元。
2020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将被盗电缆线追回发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并赔偿了被害单位10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是自愿认罪认罚;三是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四是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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