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路**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因赌博,于2005年3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治安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3年3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责令接受社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1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1月18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个人窜至**街道**路**号受害人鲁某某租住处,盗走放在床头柜里的iPhone 6手机一个、iPad一个、现金100元。
2.2019年6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个人窜至**街道**路**号**楼受害人徐某某居住处,盗走放在电视机柜上的8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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