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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乐清市**镇三家超市内多次窃取零食,金额总计21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乐清市**镇**村**超市内共实施三次盗窃,其中第一次窃取三包每日坚果、第二次窃取一包心相印牌湿巾、第三次窃取一瓶史努比牌儿童洗发水和一瓶妮维雅男式洗面奶。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8元。

2、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乐清市**镇**村**超市内共实施两次盗窃,其中第一次窃取一小瓶蓝月亮洗衣液,第二次窃取一包棉签、一包500ml番茄酱、一条云南白药牙膏。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2元。

3、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乐清市**镇**村**大厦一楼**超市内共实施四次盗窃,其中第一次窃取一条云南白药牙膏,第二次窃取一瓶安慕希酸奶和三块雕牌肥皂,第三次窃取一条云南白药牙膏和一包鸡翅,第四次窃取一条云南白药牙膏和一瓶安慕希酸奶。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5元。

2020年6月22日中午11时,民警郑在乐清市**镇**村**栋**室内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当日,黄某某家属为其赔偿三家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黄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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