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号,现住三亚市**社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三亚市天涯区**街**号**店吃早餐准备驾驶电动车离开时,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旁边车位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0元)正在充电未拔钥匙,黄某某临时起意驾驶该电动车到三亚市**街**号前的停车位藏放。1月5日22时许,黄某某到**街**号前取车,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在周围寻找无果。1月6日,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雅迪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货票、发还清单、收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及退赃、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丽娜
书记员:姚莉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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