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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小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许,黄某某到保亭县城**超市买菜,结账后黄某某发现王某某(**超市老板)放在门口货架上的一部手机,黄某某就将该手机拿走并关机。2020年8月8日,黄某某叫高某某拿该手机去解锁。2020年8月9日,民警将高某某放在保亭县**体验店里解锁的手机扣押并还给王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17元。2020年8月10日,黄某某到保亭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投案。2020年9月8日,黄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王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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