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已停止营业的本区**中心3号消防疏散楼梯内二楼至三楼中间转角处,趁被害人石某某睡着之际,窃取被害人放置在身边的“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4元)。
2020年5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并追回被盗的“红米”手机。
本院认为,本案现场为消防疏散楼梯,属于应急通道,平时不用于公众通行使用,不具有公共服务性、公众密集性等基本特征,另本案案发时间为凌晨4时许,现场没有公众通行,案发地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被不起诉人行为不构成扒窃,且被盗手机价值未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故本案没有犯罪事实,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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