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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9月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4时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唐某某,驾驶湘MZ****到嘉禾县**镇浦溪“水上乐园”实施盗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唐某某以分工的形式进行盗窃,唐某某负责开车把风,黄某某负责实施盗窃,黄某某走到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旁将后备箱里一个棕色的手提包内的钱盗走,被盗包里现金人民币68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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