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湘潭县茶恩寺镇107国道边“湘味人家”前坪准备驾驶自己牌照为湘C*****的灰色大众捷达轿车离开回家时,发现停放在其车辆旁的宝马轿车左后门未关,在驾驶自己的车辆离开现场约2千米后,临时起意返回现场,从宝马车未关的左后门进入轿车内,盗走轿车副驾驶座前储物柜内4个红包里的现金,共计5400元后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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