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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漳州市**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月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花园**期**门口处,见一辆福建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动车的电池盖未上锁,遂将该车一组电池(电池ID:6300******,价值人民币3239元)盗走,藏于其驾驶的闽******出租车后备箱后驾车离开。案发后已追回赃物返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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