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务农。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准备下班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海桂学校大门口对面空地停车场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棕色绿源牌电动车未切断电源可以正常启动,遂心生贪念,趁四周无人之机将电动车骑回琼海市**镇**路**安置区自己租住的出租屋楼下停放。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女友李某某的劝阻下于2019年9月25日7时许将该电动车又骑回原处停放。
2019年9月25日16时30分许,黄某某在其工作的**镇**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盗窃的电动车已被追回,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绿源牌电动车共计价值2208.62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已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片:涉案的绿源牌电动车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黄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8.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从轻量刑情节,并具有将赃物放回原处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杨江萍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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