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1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容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10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被害人林某某一同在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中国石油加油站收银台排队买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见被害人林某某钱包落在收银台处后离开,遂起贪念,趁他人不注意时将该钱包盗走,并迅速跑向其所驾驶的闽A*****白色现代小轿车,逃离现场。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所得赃款内的1000余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剩下的赃款连同钱包放在其所驾驶的闽A*****白色现代小轿车后备箱内。经核实,被盗钱包内共有人民币4000元。涉案被盗人民币4000元已退还被害人林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现金等物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退赔被害人林某某全部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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