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43********,汉族,文盲,无业, 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巷***号内,趁客厅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一楼大厅的一部美的牌空调内机。被害人吴某某发觉后,将准备逃离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起获的该部空调内机返还被害人吴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空调内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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