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12月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途经被害人吴某某位于罗源县**乡**村**号住处时,发现一楼窗户未关,便从窗户翻入卧室内寻找财物,后因怕被人发现,未盗取财物即离开。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14时许在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附近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述材料、翻译老师张某某手语等级证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入室后未盗得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