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9********,白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暂住岱山县**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内绑定银行卡的过程中,趁机窃得刘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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