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楼第**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23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茶店村清凉巷20号一楼巷子内,将被害人冉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