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其亲戚一起到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手机专卖店买手机,趁销售人员不注意时,将销售人员提供选购的一部oppoA7X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黄某某盗窃的手机评估价为1511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谅解黄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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