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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路**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丝羽禾”服装店内,盗窃一件“仙蒂蔻”牌女式皮衣。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皮衣价值249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了被盗衣服。黄某某家属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经济补偿,取得书面谅解。

2、2020年12月9日9时许,黄某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96号“雷亚尔”服装店内,盗窃一件“阿曼思”牌派克服上衣、一件“美布”牌羊毛衫、一条“恩承瑞”牌裤子。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阿曼思牌派克服价值918元;美布牌羊毛衫价值399元;恩承瑞牌女式长裤价值1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了被盗衣服。黄某某家属对被害人韦某某进行经济补偿,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认罪态度较好;3、所盗衣服均追回,并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4、系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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