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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文盲,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变更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时许,黄某某在本区**路将朱某某停放在路边(插有车钥匙)的一辆红色江月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至遵义市汇川区**镇张某某处。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000元。

破案后,涉案车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5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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