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小区**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怡心小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用夹钳等工具盗走被害单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安装在32幢、33幢、43幢和44幢楼梯间已经废弃没有使用但一直未拆除的电话线(内含铜线净重81公斤,价值人民币4698元)。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西彭镇大石堡小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用夹钳等工具盗走被害单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安装在32幢、33幢楼梯间已经废弃没有使用但一直未拆除的电话线(内含铜线净重8公斤,价值人民币464元)。黄某某在离开现场途中被西彭镇夜巡队员抓获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当天盗窃电话线的事实,并主动供述2020年4月7日盗窃电话线的事实。案发后,民警从黄某某处扣押夹钳、磁铁等作案工具,扣押所有被盗电话线、铜线等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话线、废铜线等物证;
2户籍材料、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铜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侦查、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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