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2日顺昌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窜至顺昌县**街**号的**店,趁店主夏某某不备,将放在店内柜台上一部华为荣耀V1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1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窜至顺昌县中山**路**号门口被害人吴某某手机贴膜摆摊处,趁被害人吴某某为顾客贴手机膜时,将放置在被害人手边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