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5********,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武坤,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黎平县**镇**村石某某开的小卖部内,将石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红色华为手机偷走。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黄某某发现其盗窃的手机安装有云闪付APP,并绑定有银行卡,2019年12月15日,黄某某通过使用其盗窃手机中的云闪付APP免密扫码在黎平县平街娇兰佳人店、臻颜臻色店、“迪菲”店、福一村购物广场等地购物或者是提现,先后使用7次共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3448.47元。黄某某盗窃的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9元。黄某某涉嫌盗窃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4197.47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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