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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65********,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同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骑三辆电动三轮车,在齐齐哈尔车辆段**车间院内货车检修通往抛丸库、喷漆库的水泥地面上盗窃钢筋0.96吨(价值人民币2,304元),后将被盗钢筋用三轮车运回家中藏匿,2019年11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程某某将盗窃的钢筋销赃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废品收购站,共获赃款人民币2,060元,四人每人均分515元。破案后,赃款被依法收缴,发还被盗单位。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招待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被不起诉人、同案犯罪嫌疑人盗窃钢筋时所用工具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丢失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余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刘某某对黄某某、余某某的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盗单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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