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 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路**号**房。2019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6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吴某乙、吴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超市一楼内衣区,趁被害人谭某某不备,将其挂在内衣架上的背包内的钱包1个(钱包内有现金1825元、银行卡3张及身份证1张、社保卡1张)及价值650元VIVO牌手机1部盗走。案发后,已追缴回涉案手机及现金182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其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涉案手机及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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