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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小学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间,先后五次到矿山镇**村委会**工地实施盗窃。

2020年4月26日晚23时许,盗窃扣件11个、铁梯子1架;2020年5月8日22时许,盗窃2.5米长的空心钢管3根;2020年5月10日晚,盗窃2.5米长空心钢管3根,1.8米长钢管1根,铝制气腿一个;2020年5月11日凌晨,盗窃楔子21个、吊葫芦1个;2020年7月10日凌晨,盗窃架子钢管10根(2米长4根,1.4米长4根,6米长2根)。上述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1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涉案金额小,犯罪情节轻微,被盗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同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起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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