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彝族,中共党员,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6********,大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小区**幢**单元。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担任保安的石林县一乘驾校场院内,发现驾校学员高某某遗忘在电动车龙头处工具盒内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黄某某将手机卡拔出丢弃,之后将手机带回其位于石林县**街道**小区**号的住宅内。在黄某某尝试解锁手机时,致该手机无法使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拒绝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在民警出示监控视频后,才如实供述其盗窃经过并带民警找到其盗窃的手机。经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15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赃物已经追缴并发还失主,事后全额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退赔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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