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万全县**乡**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傲,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9日1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温泉度假村**楼贾某某宿舍内,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盗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吹风机一台及被褥、床单等物,总价值人民币225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涉案物品为他人占有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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