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新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南江县**新区**广场**家私经销商何某某与**广场管理方发生纠纷,遂将部分家具样品及拆散的板材临时存放于**广场三楼。
2019年9月8日,在南江县“**广场”做饭的康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广场三楼放有家俱及部件,康某某与其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商量拿一些自己使用。王某某请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赵某某帮忙。当晚,王某某、康某某、岳某某、赵某某乘**广场三楼无人之机,盗走4个茶几、1个床头柜、一个电视柜。经南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家具价值220元。
2019年9月9日,李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广场三楼家具无人看管,于是与王某某、康某某商议再次到**广场三楼盗窃家具。被告人邀约同村朋友岳某某、外甥曾某某以及曾某某岳父黄某某、岳母钟某某盗走小柜子3个。经南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家具价值230元。
2019年9月10日,李某某、曾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再次相约到**广场三楼盗窃家具。李某某邀约岳某某,曾某某邀约何某某、岳于当晚到**广场三楼盗窃价值1852元的家具。其中李黄某某、钟某某分得酒柜1个,玻璃柜1个,衣柜门10张,衣柜板材19张,衣柜底座1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柜子、家具散件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