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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住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决定,于同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凌晨五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翻入遂宁市安居区滨江南路338号“3+2”KTV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余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中华牌香烟一条,低价销赃后挥霍。经遂宁市安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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