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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蕴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新疆富蕴县打靶场平房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富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富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闫某某组织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关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拉运盗窃的富蕴县**选矿厂铁精粉,并支付高出市场价20元/吨的运费。闫某某组织上述驾驶员向富蕴县**选矿厂门卫、司磅员、发料员出示背面书写“平安”字样标记提货单,以不登记、套打假磅单方式共同盗窃富蕴县**选厂铁精粉。其中陈某某运输盗窃铁精粉870吨,价值269902元;关某某运输盗窃的铁精粉825吨,价值223187元;王某某运输盗窃的铁精粉531吨,价值196358元;张某甲运输盗窃的铁精粉720吨,价值194781元;马某某运输盗窃的铁精粉252吨,价值68173元;李某某运输盗窃的铁精粉159吨,价值58796元。范某某运输盗窃的铁精粉124吨,价值33545元;黄某某运输盗窃的铁精粉120吨,价值32463元;梁某某运输盗窃的铁精粉120吨,价值32463元;张某乙运输盗窃的铁精粉117吨,价值31787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新疆**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单、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2、鉴定意见:富蕴县价格认证中心富价认字[2019]33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梁某某、范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关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丙、闫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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