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和平镇**村**号。2017年9月6日因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财物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7年8月26日13时许,黄某某窜到番禺区大龙街石岗村牌坊旁一店铺内,乘被害人张某某的妈妈午睡之机,盗窃店铺内一个黑色手提内的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二、2019年9月8日18时许,黄某某窜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北村带锦日用品店内,乘被害人高某某午睡之机,盗窃被害人放在店铺内的手提袋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600元,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和生活开支。
黄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高某某被盗的现金己被黄某某花掉无法缴回。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二宗犯罪事实不能累计数额入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第二宗犯罪事实的涉案金额仍然存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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