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之**。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同居女友杨某某的家(广州市花都区**街**集**栋**房)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金手链3条、金戒指3个、金项链吊坠1个。2017年3月8日,黄某某把偷来的首饰拿到广州市白云区省站附近卖掉,得款人民币13000元。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金首饰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经审,黄某某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黄某某盗窃黄金首饰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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