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告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7********,汉族,大专文化,湛江市赤坎区**小区销售中心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同为赤坎区**路**小区销售中心的销售员,黄某某因竞争销售业务对吴某某怀恨在心。2017年10月1日0时许,黄某某下班时在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路**小区销售中心的办公室内发现吴某某的挂包,挂包内有两个装着现金的红包。黄某某为报复吴某某,于是将吴某某挂包内的一个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红包盗走。2017年10月1日2时许,吴某某发现钱被盗走后报警。黄某某在获悉吴某某报警后,于2017年10月1日下午13时许,用一个昵称为“知白”的微信号联系吴某某退还其盗窃的3000元人民币。当日15时40分许,黄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路工商银行百园支行的自助柜员机将其盗窃所得的3000元人民币存入吴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2128836020********)。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述,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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