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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1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68********,汉族,高中文化,建政街道办工作人员,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 年2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8日23时许,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滨湖北路桥下小溪边盗窃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

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895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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