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73********,壮族,大专文化,初中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路过来宾市兴宾区合山路大洋超市门前时,看见吕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东方之牌电动车的车钥匙未拔,且无人看守,遂起贪念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盗窃所得电动车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59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初犯,盗窃电动车的当天主动投案自首,已将电动车归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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