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柳州市鱼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盛天龙湾小区大门前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在电动车头储物槽的1台白色华为牌P30pro型号手机。经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010元。
2020年8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美发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黄某某处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黄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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