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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公刑不诉〔2014〕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另案处理)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中海名苑小区**店,由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向店主刘某某咨询水泵价格分散注意力,黄某乙趁刘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刘某某放在柜台上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盗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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