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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寨组,现住贵州省息烽县**宿舍**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息烽县永靖镇**商店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垫下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现金人民币4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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