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46********,汉族,小学文化,**镇杨梅种植园务工,住浙江省岱山县**镇**村**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窜至岱山县**镇**路**号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窃得人民币32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1日,黄某某作为证人接受民警询问;同年7月30日,民警电话通知黄某某到机场派出所接受询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将人民币3200元归还给陈某某,并获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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