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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46********,汉族,小学文化,**镇杨梅种植园务工,住浙江省岱山县******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窜至岱山县**镇**路**号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窃得人民币32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1日,黄某某作为证人接受民警询问;同年7月30日,民警电话通知黄某某到机场派出所接受询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将人民币3200元归还给陈某某,并获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9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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