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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6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黄某某从**村驾驶摩托车到**镇**村委会**村的王某某家门口,发现王某某不在家、房门没有上锁,其推门走进王某某的房间内,掀开床上的草席,从草席下拿走人民币3400元现金,并离开王某某的家。

2019年12月5日,黄某某到保亭县公安局投案,随后黄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3600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朝东

                            检察官助理:王俊霖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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